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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冥事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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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,冥司判决说:‘杀人之罪,身后科罚,取钱一百贯,当折四年禄。叔玄式说:“确实有这样的事,是我的罪过。”
    【原文】王湛判冥事,初叔玄式,任荆州富yAn令,取部内人吴实钱一百贯。后诬以他事,决杀之以灭口。式带别优,并有上下考,五选不得官。以问,谌白为叔检之。经宿曰:“叔前任富yAn令日,合有负心事。其案见在,冥司判云:‘杀人之罪,身后科罚。取钱一百贯,当折四年禄。”叔曰:“诚有此事,吾之罪也。”(出)[就Ai中文,92中文,9Ai中文!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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